4月21日,318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一名摩托车驾驶人在撞倒一位老人后逃离现场,老人受伤后躺在道路上又被另一辆摩托车碾压,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。
赵某家住荆州区,为了平时出行方便,几年前他购买了一辆摩托车,但他从没考过驾驶证。按赵某的说法,“骑摩托车都这么长时间了,非常熟练,有没有驾驶证都无所谓。”这几年下来,倒也没出什么事情。
4月21日晚,赵某载着两个朋友回家,当他们正在路上行驶的时候,由于赵某当时只顾着和身后的朋友聊天,没有注意前方有一位老人正在过马路,等他发现时,摩托车已经到了老人身前。老人被撞倒在地,赵某惊吓之下连忙下车查看,发现老人躺在路上一动不动,他意识到闯大祸了。赵某觉得这时天都黑了,应该没人发现出了事故,他就连忙叫着朋友坐上摩托车,飞快地逃离了现场,将受重伤的老人弃之不顾。
然而,由于当时的天已经黑了,道路上的灯光很暗,当楚某驾驶摩托车行至事故现场时,并没有发现路上躺着一位伤者,他的摩托车再次撞上了那位老人,楚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,伤势也不轻。附近的居民将二人送到医院抢救,由于老人的伤势过重,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。
事故发生后,经过交警部门现场调查,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,其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九条:“驾驶机动车,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”、第七十条: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,应当标明位置”之规定,其行为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;楚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,其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:“车辆、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该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该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”之规定,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;老人黄某的行为无过错。根据相关规定,赵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,楚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,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。
案件评析
交警四大队副大队长丁红亮表示,发生交通事故以后,首先就要救治伤者,然后在报警的同时保护好现场,以便交通警察勘验、调查。本起事故中的赵某,撞人后逃离现场,弃伤者于不顾,这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,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惩处,也是道德观念的一种落后。
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,天已经黑了,路面的光线很不好,将伤者留在路中间,是很危险的,很有可能造成二次交通事故。就像本起交通事故,赵某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。赵某应该做的是,先救助伤者,然后报警并保护现场,如果赵某将受伤的老人拖到路边,也许就不会出现二次交通事故,那位老人也有可能不会死亡。
丁红亮介绍说,最近几周内接连发生了两起类似的交通事故。4月16日,一名司机撞伤行人之后逃离了现场,伤者后来又被一辆摩托车撞了一次,那名摩托车驾驶人也逃离了现场,而一辆小汽车又再次碾压了伤者,这次,那位小汽车的驾驶人报警,并将伤者送至医院,但由于伤势过重不治死亡。丁红亮表示,这起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,但有一点可以确定,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候,报警的那位小汽车司机,他所负的责任一定是相对较少的,就像本起事故中的楚某一样,楚某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
丁红亮表示,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,事故的后果如果不严重的话,肇事者可能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一旦逃逸,情况就不一样了。肇事逃逸存在主观故意,是一种不责任的行为,是要严加惩处的,本起事故中的赵某,现在已经被批准逮捕。所以,肇事逃逸是一种非常不道德的行为,不要人为地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。